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 《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 四、 《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 《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 《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 《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 九、 《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 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 《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 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 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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