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6.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十三、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十三、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