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6.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十三、 6.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十三、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将第二条修改为: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