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一十四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第四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