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3.

3. 将第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