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八十九、

八十九、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

“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