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八十三、

八十三、 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