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七十五、

七十五、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