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七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七十四、 七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七十三、 目录 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