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五十、

五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