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