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一百零三、

一百零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