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破产程序作为司法权介入的特殊偿债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为所有债权人创造获得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以使所有债权人共同享有利益、共同分担损失。鉴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具体如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三、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