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