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