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