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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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