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 1、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对证券公司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相应措施。人民法院解除有关证券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将有关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四、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