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工商登记信息; 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