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