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债务人信息;
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债务人信息;
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