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