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请求和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请求和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