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