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