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