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