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