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