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