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