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