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再审案件,应当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