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