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