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七、 七、 委托送达,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人民法院对送达诉讼文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受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因故无法送达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