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九、

九、 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宣判。明知接受宣判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不应委托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