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十、

十、 委托宣判,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和需要宣判的法律文书。委托人民法院对委托宣判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说明。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

判情况制作

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