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