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