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