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并统计相关数据;
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
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承担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