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强迫调解;
违法调解;
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
强迫调解;
违法调解;
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