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