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特邀调解员。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