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