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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8.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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