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6) 18.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5) 目录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