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