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休庭;

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