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