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